民国时期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0:39:10

1.在中华民国还没有形成自己的节假日体系之前,曾经乐于借用传统的节日作为国家法定的假日。

2.1914年1月,北京政府内务部在致袁世凯的呈文中提出:“拟请定阴历元旦为春节,端午为夏节,中秋为秋节,冬至为冬节。凡我国民均得休息,在公人员亦准给假一日。”袁世凯批准了该呈文。自此,阴历的1月1日要把自己原有的名称“元旦”、“新年”让给阳历的1月1日,自己则被称为“春节”。 接下来,民国政府越来越多地把国家纪念日规定为法定假日。10月10日为国庆日,1月1日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纪念日,2月12日为公布共和、南北统一纪念日。到1929年,这种纪念日已经增加到28个。大致说来,中华民国的主要节日有元旦、国庆、革命先烈纪念日、国耻纪念日、国父诞辰、国际妇女节、儿童节、国际劳动节、学生运动纪念日、教师节、植树节等。

民国时期,政府部门和国有部门按照公历建立了一个新的节日体系,并在这些日子举行自己的新式仪式。而民众仍然按照夏历过自己的年和节。 民国政府曾以官方时间框架整合民间节日,以表打破旧传统以及开创新文化的决心。1928年政府曾“拟办法八条,冀从根本上谋彻底之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