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否跟单位要求交纳社会保险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6:27:59
在单位工作近4年,
每两年签订一次合同,期限两年,今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
新在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从2006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
合同规定
根据 民法通则 ,合同法和有关政策法规,鉴于乙方档案无法转移至甲方指定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

还有一条款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及乙方相关档案均有一方保管缴纳

先单位乙通知不再续约,请问
本劳务合同是否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缴纳4年的社会保险金。

可以吧,社保是法律规定必须要交的
不管你在合同中是怎么规定的
即使你自愿签了不缴纳保险的协议也得交
这部分的合同好像是无效的
因为跟劳动法冲突嘛

按你所讲,应该属劳动合同的范畴。在新劳动合同法里有一条是劳务派遣,但你显然不符合。
你点够背了,新劳动合同法对于保险一事是强制性的。更绝对些。但根据旧劳动法,你也一样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

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单位工作近4年,
每两年签订一次合同,期限两年,今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
新在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从2006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
合同规定
根据 民法通则 ,合同法和有关政策法规,鉴于乙方档案无法转移至甲方指定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

还有一条款规定

1: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2:向社保机构投诉该单位的行为;

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关于合同范畴问题,要看你和谁签订的,如果是和本公司签订的,即使是写明劳务合同,他的实质也是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你是经过劳务派遣企业派遣到该单位的,那应该属于劳务派遣范畴。但是,社会保险是必须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并应当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