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取得宅基地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2:16:59
我是一名孤儿,70年代外出工作,当时村里提出将我的宅基地先由村里作为晒谷场,再补偿给我其它地方作为宅基地,但一直未落实。现今,我想要求村里补偿我宅基地,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鉴于你已经取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证”,故不宜申请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不能撤销县级人民政府的“宅基证”),而应该根据《土地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重新确认土地使用权(具体办事机构系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