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阐述我国商标法对地名作为商标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8:12:55
西安市新城区卫生工作者协会姚中医内科诊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25类保健鞋垫、保健袜垫商品上注册“太和”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太和”商品,并在第422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间,异议人陆某对该“太和”商标提出了异议:“太和”为安徽省一县名,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太和”医室为河北武安县县城三街姚氏于咸丰末年所创。“太和”意为原普天下的人平和安舒、健康长寿。自初创后,历代传人秉承家计,弘扬发展,成就斐然。“太和”医室在西安等地颇有影响,并有专题报道,其“太和”的含义已大于作为行政区划的“太和”县名,故请求给予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审理及审查标准的阐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我国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本条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

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判定为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

可以好好研究一下《商标审理及审查标准》

《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