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为什么实行三权分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6:08:59
中华民国为什么实行三权分立政策呢?

所谓三权分立原则就是用立法院居于首位,行政院和法院都是它的下属机构,另外其实它在实施当中是五权分立,再加上教育和检察院就可以了
中华民国时不时有五权的吗?

主要是为了制约权力,全力有自我膨胀的趋向,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利都是可怕的。

哥们,弄错了。中华民国是五权宪法。
比普通的三权(行政、司法、立法)多了监察、考试两个权。
所以民国的政府也是五个院的。

只有辛亥革命后短命的南京临时政府用的是三权分立,不过那个时间实在是太短了。

下面的是百度百科上的资料

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孙中山在十九世纪就有这种酝酿,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于文字。

五权宪法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

民国十年三月二十日(1921年),孙中山发表演讲五权宪法,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他认为传统西方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制度仍有流弊,因此认为应该再加入考试权与监察权。他说这是“破天荒的政体”。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大致采取了这种政治体制。

五权制学说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政权归于人民,但中国国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权,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国民大会可以选举并罢免总统,对监察与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

政府只能行使“治权”,设置总统,作为元首,由国民大会选出。

总统提名行政院长,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对立法院负责。行政院长之提名需要立法院投票,由总席次超过二分之一的多数可决为同意,总统才能正式任命。总统发布政令必须经由行政院长副署。立法院近似西方国会,行使立法权与预算权。另外将西方国会的调查权分出,由新设的监察院行使,并赋予监察院中国古代的弹劾权,以及现代国会的审计权。监察委员类似古代的御史,由各省与各直辖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另外把政府公务员考试与人事考核权由行政权分出,另设考试院,主管全国公职考试命题典试等业务。司法院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