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下已经卖出的房产是否可以要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8:37:22
93年我父亲把自己的一套二楼二底的房屋以两万元的低价卖给了他的弟弟。当时只签了一张购房协议,一式两份。现在他将购房协议遗失了,并且房屋批复上的名字还是我父亲的名字,只是批复已经遗失。不知道村里还有没有存根。现在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要回已经卖给他的房子。请法律界人士告知我这样的官司能赢吗,胜诉率多少。
问题1:买卖房屋和我父亲和叔叔之间发生的,父亲不愿意和叔叔对簿公堂。当事人还有我母亲可现在和父亲已经离婚。母亲本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回房产。我本人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呢。问题2:现在准备打这场官司,可是我先到做些准备工作呢?问题3:房子是农村的老式楼房,到哪里能够查到该房屋批复上是谁的名字?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交易的规定,不动产交易必须到有关管部门进行登记,并予以公示。没有登记的以原来的登记为准。你们这种情况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百分之百会支持你们的请求。不过考虑到双方关系可以进行协商。

可以协商,不伤和气。
这个房产买卖在我们国家是要登记的,没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既然合同遗失,也就是说房产还是你们的。
99%胜算。

买卖协议有效。

从“不知道村里还有没有存根”的叙述中,我猜测你父亲的房子是村里自盖的房子吧?
如果是那样,村里的房子是没有房产证的,不存在过户的问题,也不适用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公示的规定,所以这样的买卖协议是有效的。
如果是你父亲的弟弟把协议丢了,胜诉的概率还大点儿

买卖协议有效,但房屋产权未转移,你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