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0:13:13
要考试了 我的老师出的无厘头题目 看了头大 麻烦那位帮忙解答一下 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3. 无业游民甲,一晚潜入某大学宿舍楼行窃。因学校刚放假,宿舍内基本无人。甲偷入某间宿舍发现床上躺有一人,甲以为是女生,顿起色心,扑上去掐住那人的脖子,打算掐昏后行奸。床上的人被惊醒拼命挣扎,甲又将枕头抽起来压在那人的头上,直到没动静了甲才拿开枕头。正欲行奸,发现是个男生,该男生鼻息已无,因窒息而死。甲慌忙逃走。问: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1、乙因为意识上没有杀害甲的故意,且没有意识到甲的行为会造成其死亡的结果,故而与甲的死亡没有联系,乙无需负刑法责任。
可是民事上要不要负责?有待商讨
2 甲构成盗窃罪,是否构成强奸罪有讨论的余地,不太符合强奸罪的犯罪客体,但是有过失杀人罪

是否构成强奸罪

分析下
犯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

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明白吗?只有强奸了妇女才构成强奸罪,男的不算(应该属于典型法律漏洞吧)

虽然甲有强奸的意识,实施了预备强奸的行为,但是还没强奸,属于犯罪未遂(就是说犯罪客观方面符合)
甲以为是女的,然后进行了犯罪行为,有犯罪故意,犯罪主观上也符合
犯罪主体看有没有行为能力,估计这无业游民是符合的

最后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两性关系,似乎就不符合了(有待讨论)

个人认为,第一个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第二个是强奸罪

1、乙因为意识上没有杀害甲的故意,且没有意识到甲的行为会造成其死亡的结果,故而与甲的死亡没有联系,乙无需负法律责任。
2、甲构成强奸罪,并且致人死亡,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受害人是男生,并不妨碍甲构成强奸罪,因为甲有强奸的动机,并且实施了强制行为,仅仅因为对象不能犯而无法既遂,属于客观不能,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甲的罪行。

1、乙构成故意杀人罪。乙的情形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2、甲构成强奸罪,并且致人死亡,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甲的情形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