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朔及力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0:20:10
请问我国新的法律法案出来了,那对以前的法律法案是怎样的处理的?要涉及一个叫“法律朔及力的问题”请问谁知道?

刑罚的溯及力,是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是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有溯及力又可以叫做溯及既往。这种认识与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一致的。79年刑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97年刑法继承并发展了这一规定(97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法不朔及既往
刑事方面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在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如果旧的法律处罚的比较轻,应当适用旧法律。
民事方面,如果再审案件,适用原审判时的法律,如果是上诉案件适用新法。

法不朔及既往
刑事方面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在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如果旧的法律处罚的比较轻,可以适用旧法律。

法不朔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