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将发票遗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2:48:51
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我单位从上海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一批货物,对方给我方开具一份普通发票,但是,这份普通发票被对方的业务员不慎丢失。我方要求对方重新开具一份普通发票,但是,对方说发票不能重复开具,坚持用原来遗失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对方单位的印章并给我方出具一份发票遗失的证明,要求我方据此入账;对方还解释说,上海市的国税局都说可以这样处理。我方要求对方将遗失的普通发票办理作废手续后重新开具一份普通发票,但是对方不同意。现在,我们双方各持己见,尚未解决此事。请问在本案中,究竟谁对谁错?请尽快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谢谢!谢谢!!

你们可以接受对方的建议,普通发票你们不用办理认证抵扣,丢失发票可以用对方的记账联复印件入帐,这在税务局是可以通过的。对于对方丢失发票的行为,其实没有给你们造成实质损害,不过你们可以适当的要求补偿。

不怕,找税务局的!

对方的说法可行。但他们的初始错误是必须承担的,从规定上讲,可以这么做。
法律规定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