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老工人2002国务院发的文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02:24:37
建国前老工人2002国务院发的文件
有关离休工人的待遇问题 2002年国务院颁发的文件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劳人险 [1983]3 号)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并与财政部、民政部研究,现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 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 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 到 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 到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全额发给。

二、上述老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解释,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 [1982]11 号通知),及我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发 [1982]10 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现在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可以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改变退休待遇,发给生活补贴。过去的一律不予补发。

四、上述各项待遇所需的费用(包括改变后增加的费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补贴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与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改离休干部调整待遇审核工作小组关于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政老字(2002)1号文件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行[2002]723号

2002-5-20 北京市财政局 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改离休干部调整待遇审核工作小组

各区、县委,各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