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享有那些劳动法保障的权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12:41:56
我是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刚开始是普通员,工公司规定要签订二年的“劳动”合同。后来由于我努力工作被公司提升为基层管理人员,之后又续签了三年的“管理”人员合同(公司规定管理人员必须签订三年劳动合同,而且每月要押当月工资10%做为押金。如果中途离职不但没有了押金而且还要扣出500元的违约金)。现在我合同期限就要满了,现在新劳动法的实施,如果我在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我可以享有什么合法权利?如果我不再续签合同,我的权益会受到侵害吗?
我的合同期限为2008年3月30日到期.

不续签不会受到利益侵害。如果2008年1月1日前你的合同到期,对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而再续的,如果劳动者提出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对你也不适用。当然你可以要回押金和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