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方面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23:46:02
姑奶奶一辈子没嫁人,由我家养老,并于11月份去世,去世前曾立遗嘱,房屋为其送终后由我父亲继承,可今天去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要求对遗嘱做公证,公证处却说我们的代笔遗书无效,只能走继承手续,如果走继承手续的话第一受赠人是我爷爷,第二是我大爷跟我爸爸,如果要想由我爸爸继承的话必须还要出示我爷爷跟大爷放弃继承的文件,但是我爷爷总是表里无一,大爷是肯定不会放弃的!今天通过查询发现我的代书遗嘱并没发现问题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如果发现问题怎么处理?
附遗嘱全文!其中隐藏真实地址跟姓名见谅!!
遗嘱
我情愿将,毛家湾**号瓦房俩间在有生之年由侄儿**居住,**情愿养我一生直至养老送终后具有房屋所有权,在我生前房屋不得变卖!
此系俩家情愿,三面言明,各无反悔,空口无凭,立此为证。
立字句人:(姑奶的手印)
**(父亲名字)
代笔人:***(代笔人名字)
中保人:*** *** *** ***(见证人名字)
抱歉 ,日期写了 公证人也都是没有厉害关系的!可公证处的人就扫了一眼就说不行不知道怎么回事

在我国物权的登记采取的形式审查主义,法律并没有对于房屋的过户必须使用公证进行规定,而只是各地房管局的规定而已,其目的只是为了避免今后承担责任.结合你所说的遗嘱内容可知,该遗嘱是有效的,因此你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将申请办理过户的手续寄交房管局,在60天后房管局未做答复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房管局不作为,依法你可以胜诉的,大胆去维权吧!祝酒词你成功!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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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你疏忽没有打上,还是遗嘱中没有,在你的遗嘱中没有年月日,如果没有的话,你的遗嘱是无效的,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还有第18条还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厉害关系的人。你遗嘱中的代笔人和中保人是否符合第17、18条的规定呢?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你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人家代书遗嘱必须是律师而且经公证处公证,律师见证才有效,自家人代书无效,你亲戚会说你威胁长辈把财产给你,只有走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