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都修改了哪些条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3:45:01
如题。 请问具体修改了哪条,具体理由是什么

无论在法院还是在检察院的信访接待室,人们总能看到上访者的身影,他们多是因为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写诉状、递材料,一遍遍地进行上访、申诉,要求案件再审。

手拿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却迟迟得不到执行,以至于有人把判决书无奈地称为“法律白条”,甚至还出现了在街头出卖判决书的荒唐一幕。

“申诉难”、“执行难”,成为近年来百姓呼声最为强烈的两大司法顽疾。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为22.7万余件,决定再审的为4.8万余件,改判的为1.55万余件,民事再审案件占再审案件总数的90%以上。

今天,《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进行修改,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

16种情形圈定再审事由

现行民诉法规定了5项再审事由,由于规定过于笼统,致使“申诉难”,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这次修改将再审事由从5项具体化为16种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法院即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未依法开庭审理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

同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形也由原来的4项进一步具体化为16项。

不必多头申诉再审不再没完没了

现行民诉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