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1:50:28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省一家企业拥有一项小型造纸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产品比较实用,性能好,价格低,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占有率,后发现省内另一家企业在仿造,销售,随进行专利侵权调处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专利权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了说明该专利产品多年来在国内市场深受欢迎,介绍产品最早在什么时候(专利申请日前)已销售,销售到什么地方,且请法庭调查。说者无意,听者有心,经查证,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二年多就开始销售产品,被告随即聘请专利代理人启动专利无效程序。原告立即陷入专利权被无效掉的危机中,为了让被告撤消无效宣告请求,反赔被告1000多元的差旅费,允许其无偿使用专利技术。还有制砖机,钢轨切割机等先销售产品,后申请专利给专利权人造成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的后果,实在值得后人引以为戒,吸取教训。钢轨切割机等先销售产品,后申请专利给专利权人造成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的后。

为什么有‘专利权被无效掉的危机’?什么意思??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动物和植物品种

  【案情介绍】

  “哈佛鼠”又叫“肿瘤鼠”,它是哈佛大学两位科学家在上个世纪80年代通过转基因技术培育出来的一种老鼠。由于该老鼠易患癌症,因此具有重大的科学和医学研究价值。欧盟各国、美国等已先后批准授予“哈佛鼠”专利权。

  1993年,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在审核“哈佛鼠”在加拿大的专利权时裁定,“哈佛鼠”作为老鼠不能被授予专利,但哈佛大学可以获得易致癌基因及相关试验的专利权。这一裁定引起哈佛大学的不满。但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均维持了加拿大专利办公室的裁决。到2000年8月,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又以2比1的表决结果,裁定“哈佛鼠”可以获得专利权。不过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让人信服,关于“哈佛鼠”的官司一路打到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2002年12月5日“哈佛鼠”可否获得专利案最终由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专利法中所使用的制程、机器与构成物质等概念并不能涵盖高等生物本身。使加拿大成为西方国家唯一没有给哈佛鼠授予专利的国家。

  “哈佛鼠”专利案对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意义。

  对于加拿大专利界来说,这起案件代表着高等生命形式是否属于“发明”。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表示“高等生命形式”不是发明,不能被赋予专利,但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却认为“哈佛鼠”符合专利法中关于发明的定义。加拿大以前曾对微生命授予过专利,但从没有对高等生命形式授予专利的先例。现在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中还有500多件关于转基因动植物的专利申请,“哈佛鼠”的判决将对它们产生重大影响。

  对哈佛大学来说,专利意味着财富。目前全球实验室每年进行试验需要老鼠2500万只,而非常适合用于癌症研究的“哈佛鼠”,其“钱”途自然是不可限量。

  对加拿大科学界来说,专利意味着科研经费。如果专利不能被批准,必将使一些企业对科研资助的兴趣大减,特别是在美、欧已批准这一专利的情况下,加拿大对专利的否决意味着科研经费的流失。

  宗教界担心授予“哈佛鼠”专利会引起伦理和道德上的混乱。加拿大教会联盟的一位律师表示,仅仅知道如何排列它的基因,就宣布拥有这种生物,人类在道义上是没有这项权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