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案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6:57:56
案例:
华北医科大学整形外科医院(以下简称华外医院)的前任院长名叫李志华。1998年2月,华外医院立项研究吸脂减肥技术,李志华亲自担任该项目的主任。1999年4月,项目完成,研制出XYQ—2型脂肪吸除器的设备,并投入临床应用。
1999年10月,李志华以个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脂肪吸除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0年12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告中,李志华是1999201275.8号“脂肪吸除器”的专利权人。同时,华外医院利用“XYQ—2型脂肪吸除器”专利技术所做的整形手术一直闻名遐迩。2004年,李志华离开了华外医院另行谋职。
2004年,在医疗手术器械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商标为“奇志牌”的脂肪吸除器,与华外医院一直在使用的脂肪吸除器极其相似。经过调查,华外医院发现是李志华与洪山医疗器械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脂肪吸除器就是该公司的产品。
华外医院认为,张业光当年主持研制脂肪吸除器是职务行为,研究成果是职务发明。张业光以个人的名义申请专利侵犯了华外医院的专利申请权。于是,华外医院于2004年9月将张业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业光将XYQ—2型脂肪吸除器的专利权返还医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专利的授权公告是在2000年12月30日,而华外医院正式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04年8月,已远远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两年,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华外医院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请讨论与分析
你认为华外医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如果不考虑诉讼时效问题,诉争的专利权究竟该归谁呢?理由是什么?
华外医院是否可以以不知道李志华申请专利进行关于诉讼时效的答辩?理由是什么?
3、华外医院是否可以采取其他办法提起诉讼?
4、请你总结从这件案件中得到是启示是什么?

请参看http://www.acla.org.cn/pages/2005-8-23/p42913.htmlhttp://www.cainet.org.cn/showyw.asp?id=2990&type=%D2%AA%CE%C5%B5%BC%B6%C1

本来医院可以申请专利的,但是他们根本没有专利意识。这个是职务发明,但是医院置之不理,活该。

判决正确,医院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他们一直是知道,张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的.

这种学校学的东西,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