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8年1月1前签署的劳动合同中违约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9:31:44
我是于06年8月1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12月30日到期,在合同中公司规定了违约金5000元。当初进公司时,公司为我们新进的大学生(好几十个,近40吧)请了各子公司的很多负责人讲解公司各方面的情况,包括安全啊,企业文化啊,公司产品的大概介绍等等,为期十天左右,之后我们被分配到各子公司,开始了为期3个月的实习(也就是说我们的试用期基本是在车间度过)。就我本人而言,之后直至今天,公司没有对我进行过任何培训。
对于违约金的设定,公司直接在规定了“提出辞职就属于我们违约,需缴纳5000元违约金”,并没有在合同中注明是为了什么设定的违约金,因为据我所知,设定违约金是因为使得对方遭受了损失,我想问的是:1、公司这样设定违约金是否不符合新的《劳动合同法》?2、08年1月1日起,我离职还需不需要支付这样的违约金。

1、这样设定不符合新的劳动合同法,但是由于你是06年签订的合同,根据新劳动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你主动辞职还是要交违约金。

所有08年1月1日之前签定的劳动合同,08年1月1日后要按照新的合同法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不管新老合同,只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都不用赔偿违约金(除了如师范类的定点学校,单位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