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买卖过户办证的委托书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4:11:40
4年前我们买了个协议房,以委托书的名义委托给我妈妈,卖方给我们出具了此房房款已经全部付清的收据,我们一起在公证处公证了他委托我妈妈全全处理买卖,过户,办证的权利,4年后的今天开始办理房产证了,当时买的时候是40平方,现在听说产权办下来是48平米,也就是多了几平米的公滩面积,卖方现在要想喊我们补多出来的几个平方的款,而且以现在的7000/平米的商品房价格来补,大约5万多.而当时那是撤迁安置房.且买时只是期房.如果我们不补钱他们就不协助我们办理产权,请问他们的要求是否合理,我们之前的委托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他们的要求是否属于变相敲诈.如果我们不补给他们这几万块钱他们就可能不协助我们办理产权,这时我们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来处理

委托买卖过户办证的委托书,如果按照公证程序进行,就是合法有效。
  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经公证过的委托书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 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你的情况是以委托代替买卖,也就是说虽然办理的公证是委托公证,但实际上是买卖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再者,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你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