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转载别人相片到自己空间,并加一些侮辱性的话,算是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9:18:03
这应该是算侵犯名誉权吧
是
我国法律中规定肖像权的条款是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00条,该条规定“未
经
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按照字面理解,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要件(必要条件)包括两点 1、“未经本人同意”
;
2“以营利为目的。”这样看来,似乎不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肖像权就不构成侵权。
这种理解确实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一些“打擦边球”的招数也
慢
慢出现,比如,不直接营利或者未实现营利的,都从后果反推目的,从而豁免。这样给肖
像
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于是有学者从学理上对该法条加以解释:认为,应当将它视为一个授权性法律规范,
规
定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独占和专有的权利;只是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才没有明确规
定
,非营利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权也是侵权。否则,肖像权的独占和专有便无从谈起。再
者
,肖像权乃人格权之一种,法律不能置肖像权体现的精神利益于不顾,只保护“由精神利
益
转化,派生的财产利益”。
以上的观点在1996年的董云诉南阳市虹光摄影图片社侵犯肖像权纠纷一案中,被主审
法
官所接受并据以判决被告侵权。随后该案件被选入人民法院案例选,我国虽然并非判例法
国
家,但一些挑选出来的案例在很大的程度上反映了司法实践的状况并且具有示范的作用。
但个人权利并非绝对的,一定会受到若干限制。法律中也承认了若干情形,即使未经
权
利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也不构成侵权。
常被引用的两类抗辩的理由,一个是社会公益(新闻报道,为了科研,教育的需要,
国
家机关执行公务的行为,这一条在我国向来有被扩大解释的传统,咱们是社会主义社会嘛
,
最高法院就曾在1991年对医生擅自披露病人照片作出司法解释,认定其“目的是为了宣传
医
疗经验,对社会是有益的”从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