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8年新出台劳动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0:31:59
08年新出台的劳动法和以前的旧法有哪些不同呢?
大家谁有用08年新法制定的劳动合同?请发到我的邮箱,sx_1009@hotmail.com
先谢大家了!!!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旧《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
  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新《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旧《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限于字数,暂时先列两个比较重要的。

  新的劳动合同,有发到你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