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也可以打折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2:25:00
现在公司跟我们签了合同,说以后有奖金,但是把我们的工资却打折发给我们!而且剩下的工资也不发给我们!假如我的工资有1000,打完折剩800,剩下的200就不发了!但是会给我300奖金,问题是公司也没保证我每个月都有奖金!请问根据新的劳动法,这样的制度合适吗?

这次的劳动法没有相似规定,可能下次会有,你们老板真厉害,比立法委走的还快

没听说过 这个应该是不可以的1

工资“打折”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可以到当地劳动局投诉解决。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所谓“克扣”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除了以下几种理由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无正当理由: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