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加班违法的,懂法律的GGJJ们帮帮忙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7:40:00
本人是01年进入公司,公司的规定是每周上班44小时,就是5天半.下午和周日才算加班.而且几乎没有休息.我想请教的是:
1. 国家劳动法不是规定双休吗?那周六上午算不算加班吗?
2. 我可以要求公司补发这几年的加班费吗?司法程序怎么走?
3. 以上公司违法的事我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我是05年签的3年合同,但是公司12月底要我们重签一份07年12月25日到2010年12月的合同,这也违法吧,先前的没到期,逼我们又签,主要是逃避08年1月1号的新法啊?
4. 现在不签的话,公司有可能解雇我们,那我们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标准是什么?
5. 问题有点多,请各位帮帮忙吧,谢谢了

1、不算加班。按照《劳动法》36条规定 国家实行每日工作不超
  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另外你说的双休是这样解释: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
  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所以不可以补发加班费。
  3、是违法的。前一份劳动合同按照法律来说属于公司单方
  面解除劳动合同。就你目前的情况,按照法律公司没权利解
  除合同,更不能在订立新合同
  4、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算你们不签,公司也不能解
  雇你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有以下情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
  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为按照你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一年赔偿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比如你你6年工龄
  应该得到6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半年以上支付1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