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要求其它抵押人承担两责任,其它抵押人要承担多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0:42:19
同一个债权有多个抵押权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人可以就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请问:如果一个抵押人已经全部进行了清偿,当他向其它抵押人追偿的时候,其它抵押人到底要承担多少份额?

补充回答:
你们约定的是连带抵押么?如果一个抵押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则该抵押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全部清偿的债权。也可向其他抵押人,按约定的份额追偿债权,约定不明的,视为均额,但是以抵押财产的实际数额为限,即如果一个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不足均额债权,只以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为限,同时,自己承担的份额,不可以向其他抵押人主张。

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中规定了抵押人清偿后向其他抵押人的求偿权利,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按什么方式求偿。一般来说,从其他国家立法例来看,应当按比例求偿法比较公平。即如甲从银行贷1000万元,乙为之设定抵押,抵押合同额度为1000万元,丙设定抵押,抵押合同额度500万元,丁也如是,合同设定为300万元,则总的抵押额度为1800万元,那么假如乙已全部代为清偿1000万元,则其中乙应承担1000/1800,丙应承担500/1800,丁应承担300/1800。乙可以按这个比例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