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审查范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4:33:21

一、法国行政法院制度概况作为法国行政法制度的一部分,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也体现着法国行政法的精神,正如已故的J.D.B.米切尔教授所说:这个问题,坦率地说,即我们是否需要在政府中恢复法律的位置。这种恢复要求一个可被接受的法以及一个可被接受的实施该法律的主体,同时该主体也要认识到政府的真正需求和个人的价值。这就是隐藏于技术背后的行政法的样子,也是最高行政法院试图成为的东西。①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国行政法体现出的人文精神,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阐述的那样,政府所拥有的权力是人们让渡出来的,是人们和社会政府之间所达成的一种契约,当政府行为违反公众意志的时候,人民就有权推翻它,它强调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下控制国家权力,在这里政府是一个服务机构,而非专制机器。政府是充分尊重个人意志和价值的。这和长期处于封建专制,忽视和抹杀个人,强调整体的中国有着根本上的不同!法官的存在和预先设立的司法控制促使行政服从于法律,在这里法国人认为法官必须是专门的法官,法律也必须是专门的法律。在法国,行政的司法控制被赋予了一个在专门法院里面的由专家组成的法官群体。这些法院现在形成了以巴黎的最高行政法院为首的三级体制,有七个地区上诉行政法院,27个位于法国各大都市的行政法庭。在法国的海外省及领地,也有四个行政法庭。这些行政法院除了一般的管辖权外,在许多专门的领域和其他的行政管辖权方面行使着司法职能,当然这些专门行政管辖权是要受到监督的,但是并不是由普通法院来监督,而是由最高行政法院作为最高级别的行政法院来进行的。行政法院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大革命前法国相应制度的延续和继承,以最高行政法院为例,其就是由大革命前的“国王参事院”演变而来,作为一个曾经在它自己的权力范围内被建立起来的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在进行各类的行政侵害救济,比如决定,合同的违反,侵权责任,税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世纪行政领域的扩大增加了行政法院的重要性,同时也增加了它的诉讼负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立能够处理大量常规诉讼的中下级行政法院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大革命前,处理针对国王行政诉愿的地方法院就已经存在,由总督来管理,它们是后来的地方行政司法体系的模版,省参事院与国家参事院一样,由拿破仑在1799年建立。1926年,86个省参事院为26个内部部门会议所替代,每一个会议的管辖权覆盖了好几个省。此后每个会议都任命了一格法院的全职人员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