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一个案例(来自身边的生活实例报刊报道等)并根据案例说说法律是怎样保护当事人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21: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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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24日丁立洁因事被单位领导赵成业欧打至伤,当日既向原202厂公安处治安科报案,并向202厂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向202厂工会女工部求助,随后1995年6月29日赵成业以组织的名义向以上三个部门打报告.诽谤丁立洁精神不正常.1995年9月不同意202厂公安处治安科的处理决定,于1995年10月丁立洁将赵成业诉诸于法院(见青山法院判决书)。
  1996年8月2日丁立洁与赵成业的官司还在诉讼期间,原202厂公安处治安科刘建林到我家说有急事把李建华(丁立洁爱人)骗走,随后原202厂公安处治安科付科长刘浩带领四名男公安人员(全部穿的便衣)到我家将丁立洁抓到包头市精神病院,丁立洁向在场的五名医生说明了情况,告诉他们“我是202厂公安人员从家里抓来的”。其中一位老医生向刘浩核实后很生气的说“你们把她带回去”。刘浩等人把丁立洁带回到202厂公安处治安科,扣押三日。第四天公安处治安科刘建林刘浩给了李建华丁立洁这个没有鉴定序号,名子写错(丁立杰)。把丁立洁是少数民族(满族)篡改成为汉族,内容缺项,五个人的签名是一个人的笔体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并告诉我们说“丁立洁有病以后不用上班了”。从此后丁立洁就被剥夺了正常公民的权利(有存折2006年是341.80元)。未到退休年龄2006年11月他们擅自给丁立结办了退休。
  我们从1997年控告无结果,2006年12月我们通过包头市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介绍聘请了内蒙古云浩律师事务所的刘涛律师为代理律师,于2007年2月1日将这起非法胁迫司法鉴定案诉讼至包头市东河区法院。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委托行为,鉴定意见书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侵权行为。
  (2)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见起诉状,收费单据)
  法官扬春和,赵静,刘俊生
  (1)自作主张将原告的诉讼请求:鉴定意见书是不合法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去掉。侵犯了原告的诉求权。
  (2)篡改事实,原告是在1995年6月24日因事被单位领导赵成业欧打至伤后,既向原202厂公安处治安科报了案,此时公安处已介入,1995年9月不同意202厂公安处治安科的处理决定,1995年10月诉诸于法院的(见判决书)。被篡改成了:原告与原医院院长赵成业有矛盾,多次在医院吵闹,公安处介入处理,怀疑可能有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