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谢谢大家(万分感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21:41:31
我哥于2007年12月29日凌晨骑电瓶车经过一家酒店大门前的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当时有一辆普桑尾随其后,在酒店大门前的非机动车道路和机动车道路中间(位于马路侧边的两条长方形花坛中间),急转往非机动车上行驶过来。
经过交警处理.认定机动车方负全责.但责任认定书还没有给我们.

现在造成我哥胸口压缩性骨折,手术费用是4.5万。现机动车方已拿出2.4万.我们预支付1.6万.其中考虑到手术器材是用国产还是进口.机动车方要求用国产,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进口则私人承担,我们用的是进口.现在机动车方不肯支付手术费用剩余的1.6万.
我想问一下,我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什么样的要求?如果他继续拒绝支付手术费用和各项费用的话.他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理?
还有就是这种由机动车负全责的交通事故.我们可以得到什么赔偿?
汽车和电瓶车就隔一个花坛.当时汽车在电瓶车花坛对面的后方

对方要求用国产.但是他负全部责任.为什么我们还有一定过错?如果打官司的话.我们的胜诉是多少?法院会如何判决?

与楼主所述情况相关法律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刑法》及《交强险条款》,相关条款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有明确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也有相关规定,不过这个规定是针对被保险人的,与受害人无关。
第十九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