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生假期间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3:55:19
我公司有一已婚女员工,合同期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也于20日以书面通知不与其续签合同,但该女员工于2007年12月30日持医生证明要求请计生期,假期由2007年12月30日起至2008年1月2日。但我公司认为,2008年后其已不在我公司工作,所以1月1、2日我公司不能给予假期。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合同期顺延的情况,如顺延,是否顺延到2008年1月2日,顺延后合同期是否算在2008年1月2日自然终止,我公司是否要作出经济赔偿,如要,怎样计算?
急盼答复!

女职工产假期间劳动合同顺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顺延至哺乳期满止。
女职工产假,包括正常生育的产假和流产的产假。
对女职工产假以外的的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假期,劳动合同期满是否顺延,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地方性法规也没有规定的,可从立法本意和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出发,顺延至假期期满。

因合同是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这种情况是属于合同期顺延情况的,应顺延到2008年1月2日,顺延后合同期是在2008年1月2日自然终止。公司是否要作出经济赔偿?要视合同是否有约定和当地劳动部门的政策。

哺乳期内合同顺延.
合同到期终止的,按目前的规定没有补偿金

应该以书面合同的日期为准 那样合同才生效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