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别人的电动车去办公事,车子被偷,责任怎么划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7:12:53
同事的车子是小飞哥牌电动车,用了一年时间,购买车子时是3000元。我经同事同意借出去办事,办完事情后,经同意,放在单位门口不幸被盗,现在正在协商如何赔偿.同事要求我赔偿2500元,我认为不合理!同型号的小飞哥现在市场价新车也是3000元,我按其要求便差不多等于给他买了一辆新车。我认为他也应该有一定的责任,放在单位门口是他同意的,丢了谁也不愿意,但是现在我俩协商没有达成一致,请问谁能帮我想想办法?这样的情况到底该如何划分责任?我该赔偿多少钱给他?
问题是,我没有将车子钥匙亲手交到他的手中。

首先,看车子的使用年限,要有一定的折旧,具体折旧多少,看市场行情,其次,你把车辆停放在那里是经过他同意的,本身是没有任何过错的,而且从法律上讲,这个借用已经归还,你的借用行为已经完成,故不存在任何过错,没有理由赔偿。
你使用车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单位没有义务赔偿。
《民法通则》规定借用人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要赔偿,从你的描述分析,你已经将车正常归还,(是否还他钥匙了,车钥匙交了就是正常归还)且停车位也经过他同意,因此,你没有赔偿责任。

你办完事后经其同意将车停放在单位门口,可认定已将车交付车主(钥匙给他没?),如钥匙也给了,和你无关,不用理他。
只要钥匙在发现车丢时在他手里,就意味着车辆实际控制权已在他那里,你就是交付了,没有问题的。除非他能够证明车时(很准确的时间)钥匙没在他那。
当然我说的是发生诉讼了,但毕竟是同事,能协商还是协商,协商时我同意关于折旧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