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关于,矿产资源探测 临时占地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0:39:55
我是甘肃庆阳人,我们家人都在外打工,家里的八亩土地2007年包给了别人种。2008年1月1日在老家的奶奶打电话来说,"家里的地给探测煤和石油的队伍占用了,说是临时用地,他们在地里钻了个井,整天有车往外拉土,探测完后就不用了,会把井口埋了,而且他们说只赔款井口占的那块地,按每亩500块钱的比例培偿。他们的车也是从我们家的耕地里来回的穿。"
有几个疑问请各位大侠指教:
1,他们探测队可以在不取的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就在我们家的耕地上钻井探测吗?事先并没有通知我们,等到我奶奶知道时他们钻的井里已经往外抽水了。虽然现在是冬天,地里没有种任何东西,但至少也应该取的我们的同意, 我 们虽然身在异地,但又不是没法联系上.
2.他们说赔偿的话只算,井口占用的那块地的面积,那么他们的车在我们家耕地上来回的跑,难道这些就不属于占地?
3.他们告诉我们说占用的土地按每亩地按500元钱的比例赔偿。请问这是国家规定的?要强制执行的吗?如果不是他们的这500块赔偿数额从哪里来的? 我们老家大多人种烤烟,一亩地少说也能产1000多元,好时2000多。他们的钻井探测对耕地,对土地以后的使用肯定会产生影响,难道这一切都只值500块???

请问:像这种情况,应该怎样赔偿? 他们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小弟先在这里谢过了!!!!

08年了,物权法早就在发挥作用了
  所以,对于农耕地的使用权是正正当当地属于楼主家里的
  物权,是你的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然后,看看你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就是说,你自己对你家里的土地拥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别人必须尊重。
  同时,“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所以,那个钻井的施工队伍是要承担他的侵犯物权的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