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的(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4:44:55
我是2007年毕业的本科生,7月份开始工作。与朝阳区教委签订5年,试用期一年。规定违约每年赔偿7200元。工作几月发觉学校的教育理念很陈旧,限制了我的发展,想离职。
这种情况我不知道是否需要赔偿违约金,赔多少?
合同里有一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
我在试用期内,应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学校说,我的情况是属于括号里说的国家规定的期限,所以还是要交违约金。
什么意思啊?我找了好多地方,都没发现国家规定什么试用期...
谁能告诉我,我到底用不用交违约金???如果学校或教委就是不放我走,我可以到哪里投诉???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这是属于试用期内的,是可以随时离职的。但是由于你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所以还是要支付违约金的。不过违约金的金额可能过高,可以要求减少。这种情况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

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