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取款案:他的卡只有175多元余额,银行是怎么是他取了17.5万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7:20:34
ATM机不是会只记录他取了175元?
我的疑问:他如果打印了取款通知单,也只会记录175元。而且ATM机只有取100元和50元面额,那最后记录的应该是150元
银行怎么会知道是他取了17.5万呢?

打印的取款通知单应该是他提了多少就显示多少,跟余额没关,如果余额不足,也可以透支取现的,显示余额应该成负数。不过我觉得你的问题不对,ATM上是取不出17.5万元的。以前最大额度是5000元,现在增加了,但也不会让他取17.5万元。

2006年4月21日晚,在广州打工的山西籍青年许霆,到广州市商业银行黄埔大道上的某ATM取款机上取款,其账面余额仅有170多元,但本想取款100元的他却惊奇地发现,取款机吐出了1000元,其账面仅扣除1元,许霆于是利用银行系统出错之机,分171次取走17.5万元。事发一年后,许霆被抓,日前以盗窃罪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这一判例必将成为中国法制史上另一块永远无法洗掉的污渍,它清清楚楚地向世人展示,我们的法律是怎样任人玩弄,我们的法官是怎样欺贫媚贵,我们的制度是怎样漏洞百出。

如果从法理上研判,许霆案是十分简单清楚的:银行的失误诱导了许霆做出不道德的举动,许霆获取了不当得利。我们的民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许霆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而银行因自已的失误造成对许霆违法的诱导,至少应予以道歉。不论如何,盗窃罪是无法成立的,因为许霆本无盗窃恶意,在诱导下也是依正规取款程序光明正大地取钱,这和开门撬锁,网络欺诈等盗窃行为毫无共同之处。你可以说他的作法“不道德”,但这种“不道德”是全民共有的,也不是法律调控的对象,更不是法院搬弄刑法的理由。

就是这件清清楚楚的民事纠纷,银行却非要置许霆于死地,法院也随上意而动,一审给判了个无期,其荒诞几乎可以用“无法无天”来形容:某位部级干部贪默上千万也就十几年的监禁,小许不当占有17万却是无期,无怪乎网民们惊呼“法律是用来整老百姓的”。银行和法院为什么敢如此置民意于不顾,宁可背万千骂名也要逆天而行呢?

如果我们细想的话,就可以看出这源于中国银行不清不楚的身份定位:一方面,他是合同法里的民事主体,“商业”银行,另一方面,他又是古怪的“国家金融机购”,其干部们是以行政级别定岗的,头头脑脑也是上级指派的。这个两面派的银行,角色可以随意转换,任意变脸的:需要上市圈钱,给自己发奖金送红包时就是一个商业机购;需要对客户耍耍威风,打打“非法集资”者的气焰,拿老百姓的钱冲抵坏帐时就成了“金融单位”。在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