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适用于以前签订的合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9:27:36
请问,在08年新劳动法实施前订立的劳动合同,若在新劳动法生效后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对于违约金的规定是按照合同规定还是按照新劳动法规定?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比例是否有规定或者一般惯例?
新《劳动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一条是不是意味着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不适用于2008年以前签订且2008年并未过期的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啊?
谢谢!

楼上的不要误解了,那一条的意思是即使原合同某些条款与劳动合同法抵触,仍然有效,所以以前约定的违约金等事项仍然要继续履行。

不是。如果雇主违反新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受保护;
这种说法的意思:
比如新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再续签,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2008年之前签订的,可以在08年之后再续签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