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洗染服务规范》内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6: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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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洗染服务规范

前言

为规范洗染企业的洗染业务工作,促进洗染服务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地方标准。

1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常州市纤维检验所、常州伊尔萨洗衣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臻、金志刚、白又文、陈广涛。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03年8月10日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染服务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服务要求。
本标准适和于为消费者提供洗染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和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B/T10271—1996 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SB/T10271—1996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质量要求

4.1 洗涤

4.1.1 水洗

衣物经水洗后,各部位(上装以领子、前胸、下摆、袖口、两肩及背部为着眼点,下装以膝盖、臀部及裤脚为着眼点)洗净,不花绺、不起毛、不串色(因同一件衣物不同部位褪色而造成的串色除外)、不搭色、无污渍、无损伤,白色衣物不泛黄。

4.1.2 干洗

为满足4.1.1规定的前提下,应做到:

a)不变色、不褪色、不变色;

b)无明显的洗涤溶剂味;

c)对于不能承受干洗的服饰配件及饰物,消费者应配合将其拆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