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的限制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1:21:39
有一个两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还有一个二十年的期限。我想问一下,那个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指的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可以使用这个期限呢?大家谁可以帮我举个例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这里的意思是说: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保护,但人民法院保护权利也不是无限制的,权利人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请求保护,超过该期间后,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就是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实体请求权是权利人取得胜诉的根据,又称胜诉权,诉讼时效一旦完成后,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消灭,但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其权利也不再受法院保护。(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它的强行性是指当事人既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诉讼时效规范为普遍性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此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适用2年期间的诉讼时效。

很简单。
两年时效是指自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侵权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两年。
20年是指你不知道该侵权事件,自该侵权事件发生之日起法律对你的胜诉权最长保护20年。在这20年内你知道了这起事件还是可以起诉的,但是超过20年法院就会裁定不予受理。
两个不是同一概念。比如说在第15年你知道了,你可以去起诉。这是20年的时效。在15-17这两年内,计算诉讼时效就是两年的时效。

比如说借款,他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在此期间向债务人追偿过,那么诉讼时效从追偿过的次日起重新计算二年,以此类推,到重新计算到第19年6个月的时候,再次向债务追偿,那么这次的诉讼时效是6个月,而不是二年。如果再是二年的话,就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就是这个意思。

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时,胜诉权就归于消灭。法律不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