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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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要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