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试用了三个月,2008年还不和我签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1:22:24
我是2007年7月到我们公司的,来的时候在公司培训了三个月,2007年10月8日到车间试用,当时说试用三个月,第一个月工资800元,第二个月工资400元+计件工资的50%,第三个月工资160元+计件工资的80%;和我一起参加培训的第一个月工资500元,第二个月工资250元+计件工资的50%,第三个月工资100元+计件工资的80%;但是在我们过了三个月才知道工资都不是这给的三个月的工资都是按第一个月给的,我们这老员工都拿计件工资,每月平均1200元。
现在是2008年1月了,公司也不签合同!
和我们同一岗位的老员工和我们一样的工作,而他们的工资是我们的2倍多,因为我们的产量都归他们了
这样给工资对不对啊?
还有就是公司产量小的时候,就会叫我们回家休息,最长的休息一个月就上了三天班,发的工资还不够交水电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本法实施之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本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说2月1日还没签的,那么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双倍工资。公司如果在这段时间内一直不跟你们签的话,你们就跟他秋后算账吧。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胡律师

1、合同已经签了工资的给付方式,而工厂却没有那样给,显然违法。
2、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本法实施之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本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2月1日工厂还没跟你签合同,那么从第二个月开始你就可以领双倍工资。如果你的权力得不到保障你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去告他或者直接到法院去告他。

07年7月开始很多企业都开始招工,大概为的就是能够再使用一下廉价劳动力,从你的时间来看,到1月8日才够3个月试用期,很快你们就会接到签合同的通知了,如果继续拖着就像2楼说的对你们有利而已,不用着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显然属于蓄意欺骗
没的考虑
直接去劳动部门投诉
一般先当地去劳动局

我也是刚出来实习的~~看了讲的我觉得你工作 的单位也太过分了~`这样是不合法的~`我是刚大学毕业的~~国家现在有规定的~`试用期事先说好了不能更改的~而且不能超过3个月的~~你可以和你们单位的领导提下意见的~~如果他们还是没反映的话你可以找劳动保障局!希望你的问题早点解决

你有赚得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