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的角度来谈论自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20: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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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中,无论是对于族类存在物的人来说,还是对于个体存在物的人 来说,自由都具有根本性的或本体性的价值与意义。对于人的个体来说,当他或由于自 身的原因,或由于社会的原因,其思想与行为不能自我决定、自我选择时,即不能享有 自由时,就不能真正的称之为人,至多只能算是一种生物学意义上的人。
马克思还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 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对于马克思的这段 话不能简单地视作是对人的个体本质的规定,从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与自由观的总体 思路看,与其说它是一种关于人的本质的科学界定,不如说它提供的是一种如何认识与 把握人的本质问题的方法与路径更为确切。现实的社会关系是在人的实践活动基础上生 成的,因而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对人的本质的认识,不能通过对人自身的直观去获得 ,而只能以反思的方式通过考察人的实践所创造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去加以把握。人的本 质发展到何种程度,与他们所创造的并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关系总和的发展程度是一致的 。

人作为人存在,他的本质是自由。那么,何谓人的自由?换言之,人的自由指向什么? 这似乎更是一众说纷纭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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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的视野里,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当人以实践的方式存在时, 也就意味着人的存在是自定的,不是天定与他定的,人自己即是自己存在的缘由。如果 我们认定了人是一种自由的存在物,也就意味着认定了人是一种能进行自我选择、自我 发展、自我创造、自我解放的存在物。在自由的范畴中,容纳着生命活动主体的自觉性 、自愿性、自主性、自立性和超越性等诸多意蕴。其中自觉性、自愿性、自立性是自由 范畴的最本质的规定。无论是在本体论的维度上,还是在认识论与实践论的维度上,如 上述本质性规定缺失,其活动便不能称之为自由的活动。一个不是自觉自愿的,而是在 外在力量强制与驱使下进行的活动,不论其活动的结果如何,都不具有自由的性质。自 由从最一般的意义上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