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台的劳动法我有点不明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3:01:00
我是一个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我对最新出台的劳动法不是很了解只是听别人说“公司老板聘请员工必须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才行,要是不签劳动合同被执法部门查到就惨了”,“比如平常有一些员工工作非常的不认真并且在其他员工面前说公司不好,说老板不好给公司做反宣传给公司内部团结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公司想要开除这种人,是不是必须指出为什么要开除他证据是什么,如果公司拿不出证据是不是没有权利开除他(员工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非要开除他有拿不出理由这种员工是不是有权利告公司?”,“我公司自己指定的公司制度中有一条是在一个月内如迟到10次公司有权利开除员工,员工如果因公司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被开除是否有权利上告公司,国家法律中有没有对私营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的一些限制”以上我都是听别人说的好像意思就是公司老板想要开除员工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开除的了。请问大家是这样吗?

并不是这样的,最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主要是为了给劳动者提供签定劳务合同的法律,规范劳务合同的签定与实施,相对保护劳动者权益。
  其中对合同的解除规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按你说的情况,完全可以开除类似的员工,只要制定出相应的企业规范就行,同时,规范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既被工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