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纳税的问题,单位交的抵押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0:06:59
我们单位每年年初要求每人根据不同职别在财务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在年底时,如果没有违反有关制度造成不安全事故时,再一次性返还,但是,这时就要扣除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我交了5000元,这钱是我已经纳过税的啊,年底把我们的钱再还给我们返还就不够5000元了,因为扣了所得税,这应该是重复纳税了吧。该如何定性,哪一条、那一款?该如何去做?请高手指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而根据注册税务师考试资料:应属”工资\薪金所得”为奖金、年终加新、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内退”工资和一次性收入;不符合规定的退职费收入;超过标准的经济补偿金;超过标准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补充养老基金;超出规定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和从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由上可以看出,你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不能算为个人收入,不应税。

同时,在会计课目上不应通过“应付工资”课目,应通过“其他应付款”。

你所说的抵押金究竟是年初自己交的,还是财务从工资扣的?
如果是交的那就不需要交税,如果是扣的那么就要看前面扣的时候交了税没有,交了也不用交了,没交的话就要补。
这与什么该如何定性,哪一条、那一款没有关系,个人所得税的关键是什么?所得啊,你那5000是自己交的,不是收入,没有所得怎么纳税?

抵押金不是工资薪金收入,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你们单位的会计应该不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空心曲奇 - 举人 四级”的回答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