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题,求详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04:26:10
被告人叶某,男,25岁,林场职工。1994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10月刑满释放。1998年5月的一天,时某上山砍柴时,明知林场有“严禁明火上山”的规定,却偏偏违反,在树林中吸烟,后将吸剩的烟蒂扔到脚下的枯叶中,随即用脚在枯叶中踩踏了一下,便背上柴捆回家。谁知叶走后烟蒂复燃,烧着了枯叶,进而又烧着了林木,虽经群众赶上山扑救,仍然烧毁山林二十余亩,损失三万余元。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未有结果。1999年5月,叶某的妻子因与叶某性情不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叶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叶不同意离婚,多次对其妻使用棍棒、皮带毒打,威逼她到法院撤回离婚起诉,其妻自感走投无路,于同年9月8日上午自杀。案发后,叶某在审讯中主动交代了山林被烧案件是自己所为的事实。
分析:对被告人叶某的行为依法应当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1、叶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
主观上叶某明知林场有“严禁明火上山”的规定,却偏偏违反,客观上烧毁山林二十余亩,造成损失三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2、叶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主观上叶某是故意使用棍棒、皮带毒打,客观上是多次折磨的行为。
其妻自感走投无路自杀,属于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
3、叶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
叶某1996年10月刑满释放,1999年5月又犯虐待罪(故意犯罪),按新刑法构成累犯,但事前罪是在新法实施前执行完毕,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累犯构成应适用旧法,即两年的规定。因此叶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
4、叶某对失火罪具有自首情节。
叶某在审讯中主动交代了山林被烧案件是自己所为的事实,属于特别自首。
5、对叶某的定罪量刑。
对叶某应以失火罪和虐待罪实行数罪并罚,对失火罪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首先 叶某可认定为累犯 因为他的两次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5年以内 且罪刑判为有期徒刑(或以上) 但后一次犯罪他有坦白 所以可以酌情处理
我国刑法第114、115条规定——犯防火罪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他有坦白应该可以减刑。外加使用家庭暴力 等
罪行严重 一定是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尚在学习法律 不是那么精准 请见谅

1、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其为过于自信而不是有意,所以是失火罪。(有随即用脚在枯叶中踩踏了一下情节)
2、〔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叶不同意离婚,多次对其妻使用棍棒、皮带毒打,并导致自杀,是虐待罪。自杀的结果非常符合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要件,如其他的死亡,比如打死将是伤害、或杀人罪。
叶某在审讯中主动交代了山林被烧案件是自己所为的事实构成立功,可在其失火罪的量刑中(是可不是应)从轻处罚(不是减轻)
虐待罪、失火罪要数罪并罚。具体办法是先确定虐待罪、失火罪各自刑期,然后相加,确定一个不低虐待罪、失火罪各自刑期中最高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