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 123号文 谁能帮我找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1:22:4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7〕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 ?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4.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
  5.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代理出口协议。
  二、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