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问题请大家回答下啊帮忙下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3:06:51
我方有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套结汇单据,再卖方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装载船只在航海运输中遭遇以为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付款。。1
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问题补充:我按CIF大坂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不可撤消即期跟单信用证,证中规定议付行为纽约银行,我中行于4月22日将信用证通知我出口公司。4月底,我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快要破产关闭。
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二题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美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刚好遇上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像买方发出装运通知,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火灾而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第一题: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信用正是银行信用,处理的是单据,只要你单据完全符合信用正的要求,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和货物没有关系.
2.买方拿到你的单据之后,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可以拿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题补充:按说这种情况信用证已经开出,我们只需要把货物装船然后结汇就可以了.问题是当我们获悉对方破产的时候我们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如果装了,那么就应该正常结汇.如果没有装,可以选择取消.

第二: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负担.CFR条件下,我方应该及时发装运通知,一般是装船后三天内发,但由于8日是星期日,应该可以顺延,就不应该算我方晚发装运通知.所以货物损失的责任由买方承担.

第一题:
1.)卖方可以及时收到货款,因为他们是以CIF条件成交的,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卖方提交合同约定的提单等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除非卖方在合同中做了明确的承诺,卖方不对货物的抵港时间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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