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6:19:01
例1
甲乙仇视已久,某日发生口角,乙便跑回家拿了一把匕首,找到甲,冲腿上扎了一刀(乙确实只想伤害甲),扎完乙就跑了,结果扎中大动脉,导致甲死亡
构成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例2
甲乙发生口角并打起来,乙被打到在地(甲乙都是用拳脚,甲未导致冲突行为升级),乙便顺手从地上摸起一个尖锐物,扎到了甲腿上,不料该物有毒,在继续打斗中,很快便导致甲中毒死亡
属于激怒状态,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很类似的两个行为,为何定罪却不同?

客体-都是主观欲侵害身体权/健康权,实际侵害到生命权
主体-够资格
客观要件-行为有社会危险性,结果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程度,犯罪对象相同,两者在刑法认定上都有因果关系
前三个要件都相同吧

主观要件

例1中
主观预想:认识要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认识到会侵害到对方的身体权/健康权;意志要素---恶意的希望发生预想的结果.
客观实际:认识要素---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实施了社会危险性的行为;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对方身体权/健康权,②同时也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害到生命权;意志要素---①恶意的希望发生②消极的放纵结果发生

例2中
主观预想:认识要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认识到会侵害到对方的身体权/健康权;意志要素---并且恶意的希望发生预想的结果.
客观实际:认识要素---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实施了社会危险性的行为;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对方身体权/健康权,②同时也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害到生命权;意志要素---①恶意的希望发生②消极的放纵结果发生(直接从例1复制的.......)

感觉两者间有点小小的不同,就是说不出来是啥不同.为何两者定罪不同?

定罪不同的原因是否是
在客观分析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时,例1能比较清晰的分析出是要侵害身体权/健康权;而例2中,较难分辨是欲侵害何种客体(打架被打倒的时候很容易会有要弄死对方的想法),但肯定是属于故意,哎,脑子又乱了,想不出来了

老师同学同志们帮着分析分析哈

例1中构成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原因,我想你很明白
至于例2中,是典型的间接故意的情况(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只以结果论,即,如果出现了甲仅仅出现了伤害事实,而未死亡,则乙构成了故意伤害,如果甲死亡了,则乙构成了故意杀人。

说说例1与例2中两人主观方面的不同。例1中乙的主观上是故意伤害(跑回家拿刀子,扎了一下就跑,都说明乙的主观故意仅仅是故意伤害,没有故意杀人的意图)。例2中乙则是激怒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清晰的主观犯罪故意,因此只能以犯罪结果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