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 甲方要求乙方先签并且劳动合同中好多款项甲方都未做约定 如不签就以辞退为借口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4:01:27
2、在回到单位以后给我们发下2份劳动合同让我们在3个小时内就要签好,如不签就说不要在这干了,在阅读合同中发现合同是以2007年6月1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 可我们看到合同的时间是2007年12月11日 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3、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 以岗位会随时变动为由未添 未约定假期怎么放 约定工作时间为不定时 加班费补偿为倒班休息 工资发放日期未添 工资和福利待遇未写 违约金未写
4、在甲方未签未有任何印章加盖的情况下 让我们乙方先把字签后将2份合同收回直到现在为止也未在给我们乙方一份合同 这样是否合法
如上述4条都齐全的话 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并且如过我在合同期间提出辞职是否要做出赔偿
关于“1”:
1)形式一下可以,不能当真。
2)如果是《集体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由工会或职工大会拟订合同文本,并经工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劳动部门核准备案,劳动部门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没有异议的,合同文本生效。
《集体劳动合同》可以由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代为签订。
如果是个人劳动合同,自然是由个人自己签订,上台那几位签订只代表自己。
另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订行为必须是:一平等自愿签订,二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如果违反这两条,合同不成立。
关于“2”:
“在回到单位以后给我们发下2份劳动合同让我们在3个小时内就要签好,如不签就说不要在这干了”明显有胁迫的意味,显然不符合“平等自愿签订”原则,至于期限问题,如果双方认可也就没问题。如果不认可,按照新《劳动合同法》可以要求没有签定合同期间,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是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不追溯之前的违法行为,按只能按《劳动法》处理。
关于“3”:
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