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的计划生育政策内容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1:22:37

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3号)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奖扶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作出具体解释。
  一、基本条件: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关于四项基本条件具体应用中的政策解释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文件和我省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的四项基本条件的具体应用和界定作如下解释: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本人及配偶”指现夫妻,包括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夫妻。“农村居民户口”指现户口登记地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3、以上规定不包括口袋户、户口待落定、没有户口的人。

  4、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触犯刑律,正在服刑的人员,本人户口已被所在村注销,按无户口人员对待,不在奖励扶助范围。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5、1981年4月30日以前生育的(包括1973年以前的生育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