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2:56:04
今年2007年7月,本人因为与隔壁相领权发生口角导致双方打架.
在打架过程中对方年过60的老父亲帮忙助陈打架,在双方互相枪夺过程中我踢了他一脚,事后派出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第2款处罚我,合适不.
补充1:案子现在10月分进入调解并达成协议,现在对方反悔,派出所非常支持对方反悔,还以威、逼等手段我们家让步.
补充1:我和对方老父亲抢夺的是一个榔头,哪个榔头是我用来敲对方家在我家门口修建的路墩

民事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是不能反悔的,你可以到法院起诉.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上面说的殴打,包括一方殴打,也包括双方争执中的互相殴打行为。在我国,一般都是以伤残等级来做评价的,但唯一例外的就是残疾人,老人等弱势群体。所以依据上述法律做的处罚还是适当的。
补充 1 达成协议的应该按协议来办,但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的话,该协议是可以被认定为无效的。还有,最好能得到公安部门的支持,无论从法律程序还是现实社会来说公安部门的支持都是非常重要的。
2 问题的关键不是争什么榔头,也不在你那榔头是要用来干什么的,因为在具体认定的时候很有可能不会按你的思路来做认定,一般来说只会认为你和一个60以上的老年人争执,因为按法律规定,你抢回自己的榔头就可以了,你再殴打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不知道我说的你明白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