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6:33:40

根据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南省财政厅 文件(湘管发[2003]2号)通知规定如下:

第五条 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各单位的机构规格、职能职责和人员编制确定。
(一)在职厅局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按1--2人1辆;3人2辆;4人以上(含4人)则每增加2人增配1辆。
(二)其他在职人员公务用车,按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人员编制配备。厅局级单位每15人配备1辆;处级单位每25人配备1辆。
(三)离退休厅局级干部一般按每10人配备1辆定编。
第六条 合署办公的单位按一个单位的编制配车;兼职领导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配车。
被撤销的单位,其车辆编制数收回。合并的单位,其车辆编制数重新送审核定。
第七条 上级部门配备、调拨的车辆或单位接受抵资、抵债的车辆以及经批准接受捐赠的车辆均纳入编制管理。
第八条 法院、检察院和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国家安全及防汛抢险、森林防火等特殊部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种车辆,可不占其单位的车辆编制数。
第九条 编制车辆配置标准。厅级以下(含厅级)单位的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值25万元以内的车辆。
因特殊情况,需配备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公务用车,由省纪委组织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共同审批。
第十条 上述定编和配置标准,是最高控制标准,不是必达标准。各单位具体配车的数量和标准,根据财力状况配备。

湖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备

第五条 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各单位的机构规格、职能职责和人员编制确定。
?(一)在职厅局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按1~2人1辆;3人2辆;4人以上(含4人)则每增加2人增配1辆。
?(二)其他在职人员公务用车,按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人员编制配备。厅局级单位每15人配备1辆;处级单位每25人配备1辆。
?(三)离退休厅局级干部一般按每10人配备1辆定编。
第六条 合署办公的单位按一个单位的编制配车;兼职领导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配车。被撤销的单位,其车辆编制数收回。合并的单位,其车辆编
制数重新送审核定。
第七条 上级部门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