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中的采光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0:11:14
如果一方先建造房子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后来另一方改建房子,一方声称另一方侵犯了自己的采光权,另一方是否可有先前的侵权进行抗辩?
我国的采光权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吗?

如果对方对其侵权,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他进行整改和补偿.如果您对他人造成侵害是需要承担责任,法律上不承认,先前的侵权进行抗辩的理由的.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