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奖之后还要交增值税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7:15:25
我参加一公司销售活动(答题抽奖),被抽中中得奇瑞A1轿车一台,但现在组织的这家公司告诉我,要领取这台车,除了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外,还要交17%的增值税,说这个增值税是给奇瑞公司的,如果没有交这个税,那我就没有完税的凭证,也不能正常的上户等等。我问为什么应该由我来交这个税,组织的公司是这样说的:由于该交活动是由奇瑞公司赞助的车,而不是由他们公司出钱去买的,所以如果要拿到车就必须付17%的增值税给奇瑞。这样我就有点不明白了,20%的个人所得税是肯定应该缴的,但我和奇瑞之间没有任何的买卖行为这17%的增值税是不是应该由我来承担?如果不是由我来承担,那又应该是哪一方来承担呢?我应该怎么做才是稳妥的做法?求达人指点,谢谢!
首先谢谢各位对于我在百度知道上发布的:“关于中奖小车要交增值税”问题的回复,但小弟仍有不明之处,还望指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上来说,我不应该是纳税义务人,而是应该由组织公司向奇瑞要专用发票,请问下这个专用发票和增值票有什么区别,用来给车上户等方面有没有影响。再一个因为现在这个车还没到手里,该组织公司(屈臣氏)也未在其网站或其它途公布此中奖消息,只是通知我说是此次抽奖活动已经有律师的证明,说这车肯定是我的,其实我的意思说是没有通过其它的渠道得到确认,怕如果提出增值税的问题后那边又搞什么其它的小动作。如果屈臣氏方面一定要坚持这个税应该由我来出,那我应该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谢谢各位了,帮人帮到底,谢谢

不应该由你承担,这家公司在坑你,你不是纳税义务人,这家公司的无偿赠送行为属于视同销售,它们只能跟奇瑞要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暂行条例中都对视同销售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行为包括: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销售,没有资金的回流或债权的产生,但根据税法的规定,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并计算所得税。

针对补充提问:专用发票的全称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奇瑞向这家公司赞助汽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出具,视为偷税行为.我敢断定:这家公司已经获得了奇瑞开的专用发票,只是想骗你不懂税法.

我看不该交但即然中奖了还差

只交个人所得税

当然应该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