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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8:35:04
摘要:07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7]127号文《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的出台,其背景是此前有纳税人提出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提出这样的要求,原因自然是有些情况下征税比免税对其更有利。那么什么情况下征税会比免税更有利呢?本文通过对文件的分析和解读,探讨了哪些纳税人可以考虑放弃免税权。

免税货物或劳务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于不能给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来说价格较低,而且结算困难。
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如果企业主要的销售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方需要增值税发票才能结算,如果参考核算周期、毛利率,纳税人可以考虑放弃免税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