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2:47:54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好意思,《劳动法》没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只有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在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特别是第二款视同尚方宝剑,时常将其作为解聘员工而又不支付经济补偿的一个依据,因此发生劳动纠纷而诉诸法律的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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